关于印发《铁东区河长制工作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10-20来源:铁东区发展和改革局 点击:

     

    为规范河长制工作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涉河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水环境得到不断改善,有效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铁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东区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鞍东政发〔2018〕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对铁东区范围内破坏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影响水环境质量行为的投诉或者举报的处理,适用本制度。

    二、职责分工

    处理河长制工作咨询投诉,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区、街两级河长分别负责组织本级河长制工作投诉举报的处理,日常工作由同级河长制办公室承担。各级河长也可指定由其他部门负责承担投诉举报的日常处理工作,同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当予以配合。

    在受理投诉举报时,要做到有报必接、违法必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除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外,工作时间监督电话应当保证畅通。

    三、受理登记

    负责河长制工作投诉举报处理的工作人员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区分情况,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属于各级河长职责范围的影响水环境质量行为,涉及河道问题、河长制工作相关问题的举报事项,应当予以受理。

    (二)对不属于河长处理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举报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机关和单位提出。

    (四)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提出同一举报事项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举报人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的查询方式。

    (五)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河长的举报事项,由举报事项涉及的河长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河长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负责河长制工作投诉举报处理的工作人员接听投诉举报电话时,应当耐心细致,用语规范,准确据实记录举报内容、诉求目的等信息。

    四、调查处理

    投诉举报的处理,实行属地责任制。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将举报件办结,并及时将办理结果答复举报人。

    (一)对举报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工作人员能当场决定受理的,应当当场告知举报人;不能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但举报人联系不上的除外。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投诉举报事项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交办单”等形式向下级河长制办公室交办。

    对上级交办的举报件,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当按照交办的时限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交办机构,同时回复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本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五、其他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对外公布或者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人员,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