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东区鼓励全民参与招商引资和引企增税工作的暂行办法
    时间:2020-06-29来源:铁东区招商服务中心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和引企增税工作的积极性,加大对招商引资引荐人的奖励力度,吸引国内外产业型、税源型项目落户铁东,产生经济效益,促进社会发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指为了促进项目落户我区,在提供信息、洽谈、签约和项目落地建设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法人实体、社会组织机构和自然人等(以下统称为引荐人)。奖励对象不受职业、身份、地域、国籍限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和引企增税,是指鞍山辖区以外,符合我区项目引入要求,通过我区项目引入流程正式落地,在我区纳税的各类企业和项目。

    第四条 项目引进奖励遵循“谁引进、谁申报、谁受奖”和公开公正原则。按照引荐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对引荐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每个引进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如果项目引荐人为组织或团队,不论人数多少,奖励总额按一个引荐人执行,奖励如何分配由其内部自行商议。

    第二章 奖励原则

    第六条 突出重点产业。鼓励引进我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健康科技、文化创意、金融、现代商贸、旅游休闲、总部经济等产业,推动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

    第七条 招引重大项目。重点引进国内500强、行业100强、上市公司企业等第一方阵成员。

    第八条 引进项目须在本区工商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在本区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九条 引进房地产开发、政府PPP项目不在奖励序列。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对提供有价值的投资信息,并促成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成功签约的,一次性奖励信息费5000元。

    第十一条 对提供项目信息,并积极开展签约项目的对接洽谈和协调服务等保障工作,促进项目或税源落地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含,下同)—3000万元(不含,下同)的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引荐人奖励;

    (二)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引荐人奖励;

    (三)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引荐人奖励;

    (四)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5亿元的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引荐人奖励;

    (五)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原则,设立政府特殊贡献奖;

    (六)以上项目属国内500强、行业100强、上市公司企业投资的,再分别给予项目引荐人10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对项目引荐人的奖励,在项目开工建设并完成一半投资时奖励40%,完成全部投资并投产时兑现全部奖励;

    (八)引进市外税源,地方财力贡献超过100万元的(含),剔除政策鼓励,我区财政实得部分按照5%的比例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额度30万元。奖励兑现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税收入库数为依据;

    (九)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除享受资金奖励外,行政事业单位可直接评定为优秀单位,个人在年度考核中直接评定为优秀等次,并在评先、晋级、提拔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另授予“招商引资功臣”称号;

    (十)计算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包括购买土地款,引荐人奖励金额均为税前。

    第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引进资金为外资的,按资金到位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

    第十三条 对于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多款规定情形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不得多条款选择和重复申报。

    第四章 奖励申领程序

    第十四条 凡符合奖励标准和条件的,由项目单位协助引荐人向区招商服务中心申报。

    申报应提供以下资料:1、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项目备案文件及在鞍山市铁东区成立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2、项目到位资金原始凭证、固定资产凭证及企业财务报表等有关项目投资证明材料。3、投资方对引荐人的认可证明,引荐人身份证明及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区招商服务中心受理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后,与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组成审核小组,对投资企业、项目实际投资情况以及引荐人资格等进行综合审核认定,确定奖励标准和奖励额度,并形成书面奖励意见,上报区政府党组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拟奖励的项目引荐人及奖励金额,经审核符合奖励标准的,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以区政府名义予以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奖励资金在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引荐人按本办法获得的奖励属合法收入,奖励收入依法纳税,由奖励兑现部门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 对于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核实,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