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时间:2020-06-29来源:鞍山市铁东区商务局 点击: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两翼一体化”经济发展战略,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加快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构建全民招商、以商招商新格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是指引荐投资项目到本市行政区域,并为项目落地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主要引荐人,可为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市域外法人或自然人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我市形成有效投资或税收,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较大项目。房地产项目不在奖励范围。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内资项目。根据引进项目的有效投资额或年度纳税额进行奖励。项目有效投资包括:土地购置、厂房工程建设、设备购置、科技研发投入等。

    引进有效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类同)至1亿元人民币的,按照实际有效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有效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的,超出1亿元人民币部分按照实际有效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有效投资额10亿元人民币至100亿元人民币的,超出10亿元人民币部分按照实际有效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引进单一税源年度全口径纳税额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类同)至1000万元人民币的,按照地方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年度全口径纳税额1000万元人民币至5000万元人民币的,超出1000万元人民币部分按照地方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6%给予奖励;年度全口径纳税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超出5000万元人民币部分按照地方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2%给予奖励。

    引进有效投资额与年度全口径纳税额两类奖励不可兼得。厂房工程建设、设备购置以税务具体发票为准; 土地购置以财政部门实际认定为准;科技研发投入以科技部门实际认定为准。

    (二)外资项目。合同投资额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以下类同)至1000万美元的,按照注册资本项下利用外资的5‰给予奖励;合同投资额1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的,超出1000万美元部分按照注册资本项下利用外资的3‰给予奖励;合同投资额1亿美元至5亿美元的,超出1亿美元部分按照注册资本项下利用外资的1‰给予奖励。合资项目可由主要引荐人自行选择申报方式。

    (三)对引进总部企业、上市企业、金融机构、高等院校、高端研发机构、有效投资额1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合同投资额5亿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等其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的引荐人,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兑现流程

    (一)奖励资金每年第四季度进行申报,次年兑现上一年度奖励。首次申报的,按照截至申报年度累计有效投资额或纳税额计算申报奖励资金数额;再次申报的,按照新增有效投资额或纳税额计算奖励资金数额。每个项目的申报有效期为3年。

    (二)奖励资金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或项目引进主体单位申报,综合考虑引荐人职务、岗位性质、所作贡献等因素提出主要引荐人名单及分配比例,报市招商引资工作专项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三)市招商引资工作专项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核实后,报市招商引资工作专项推进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招商引资工作专项推进领导小组审定意见,将全部奖励资金拨付给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直接拨付给主要引荐人。奖励资金以政府招商引资专项奖励形式拨付。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主要引荐人依法缴纳。

    第七条 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并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八条 已按委托招商协议获得佣金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引荐奖励资金的,由市招商引资工作专项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在此基础上制定本级额外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专项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