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时间:2019-12-09来源:铁东区发改局 点击: 次
辽宁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19年版) | |||||||||||||||
填报单位:铁东区发展和改革局(公章) |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 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 据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 性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规范 性文件 |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铁东区发展和改革局 | 项目服务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2号令)》 | 法人 | 2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行政许可 | 铁东区发展和改革局 | 项目服务办公室 | 《鞍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鞍发改发〔2013〕40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 《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向城区和开发区下放市级管理权限的意见》(鞍委发【2013】17号)附件1 向城区(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和千山风景区)下放市级管理权限具体内容 一、项目管理 1、对辖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需要平衡外部条件的项目(含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享有市级核准、备案权限及投资节能评估的审批权限。(责任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3、享有辖区内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及投资节能评估的审批权限。(责任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 法人 | 2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3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铁东区发展和改革局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0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法人或公民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4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铁东区发展和改革局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条 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 第十八条 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第七条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 法人或公民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5 | 省畜牧直属动物饲养场、跨省调运动物隔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核发 | 行政许可 | 铁东区发展和改革局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2007年8月30日公布)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1月21日公布)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 法人或公民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6 | 执业兽医注册登记 | 行政许可 | 铁东区发展和改革局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2007年8月30日公布) 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 公民 | 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 不收费 | |||||||
7 | 乡村兽医登记 | 行政许可 | 铁东区发展和改革局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17号 2008年11月26日公布) 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1、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2、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鲨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3、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4、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 公民 | 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 不收费 | |||||||
8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铁东区发展和改革局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2007年8月30日公布)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 法人或公民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9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铁东区发展和改革局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2007年8月30日公布) 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法人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0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铁东区发展和改革局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4月9日公布)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 法人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1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行政许可 | 铁东区发展和改革局 | 河长制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7年3月1日修正)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2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铁东区发展和改革局 | 河长制办公室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 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辽宁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灌溉耕地管理办法》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灌排设施、灌溉耕地的管理工作。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3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铁东区发展和改革局 | 河长制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4 | 境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权力 | 铁东区发展和改革局 | 项目服务办公室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辽发改发[2005]1087号)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全省项目备案工作具有指导和监督职能,各级发展改革委统一负责本地区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其中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工作由各级经济委员会负责管理(工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备案工作仍由各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 《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向城区和开发区下放市级管理权限的意见》(鞍委发【2013】17号)附件1 向城区(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和千山风景区)下放市级管理权限具体内容 一、项目管理 1、对辖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需要平衡外部条件的项目(含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享有市级核准、备案权限及投资节能评估的审批权限。(责任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 法人 | 不收费 | |||||||
15 | 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审批 | 其他权力 | 铁东区发展和改革局 | 项目服务办公室 |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法人 | 不收费 | |||||||
16 | 水工程开工备案 | 其他权力 | 铁东区发展和改革局 | 河长制办公室 |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 一、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决定要求,不得继续以审批或变相审批方式批复水利工程开工,不得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 | 法人 | 即办 | 不收费 | |||||||
17 | 护堤护岸林砍伐的审核 | 其他权力 | 铁东区发展和改革局 | 河长制办公室 |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第十六条:护堤林、护岸林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营造防风固沙林的,应当符合河道整治规划。护堤林、护岸林需要更新或者间伐的,应当提出计划,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补种。 | 法人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8 | 动物强制免疫 | 行政强制 | 铁东区发展和改革局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2007年8月30日公布)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 法人 | 不收费 | ||||||||
19 |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 行政强制 | 铁东区发展和改革局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 (农医办[2005]25号 2005年10月21日)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信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 第六条 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采样送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诊。对尸体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 法人 | 不收费 | ||||||||
20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行政确认 | 铁东区发展和改革局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6年第5号)第二十二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 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 法人 | 不收费 | ||||||||
填表人:张伟虹 | 联系电话: | 2699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