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东区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11-25来源:铁东区发改局 点击:

    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铁东区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鞍东政办发2018

     

    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铁东区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420

     


    铁东区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河长制,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以下简称《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14号)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鞍政办发〔20171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对辖区内的各街道及有关部门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区政府对各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区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别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全面建立河长制“四个到位”(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意见》确定的6项主要任务、《中共铁东区委办公室、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铁东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鞍东委办发201749号)确定的22项部门职责和区委、区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河湖管理保护任务。

        第五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六条  区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区直有关部门结合年度重点工作研究制定考核方案,细化考核指标、考核标准、部门赋分权重及有关工作要求等,并按程序报区总河长会议审定,于每年530日前印发。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评分。各部门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和考核方案,对上一年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15日前报区河长制办公室。

        (二)部门评审。区河长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按照考核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及重点抽查、现场检查情况,对各街道上一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确定考核得分,形成书面意见。

        (三)综合评价。区河长制办公室汇总计算各街道综合得分,形成综合考核报告,报区总河长会议审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区总河长会议审定后,转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各街道主要负责人及其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区政府对各街道的绩效考核体系。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街道,有关部门要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街道,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区河长制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区总河长、区副总河长或区河长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及总河长。

        第九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全面推行实施河长制工作不到位的直接、主要、重要责任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铁东区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