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东区棚户区改造
货币化安置房购买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规范货币化安置房购买行为,完善管理和监督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住建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铁东区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货币化安置房是指政府在指定棚改计划承建项目外,为解决棚改居民住房需求,而另行集中购买存量房、在建房、定建房用于实物安置的住宅房。
二、分则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成立铁东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相关工作。组长:区长;副组长:城南新城管委会主任、常务副区长、副区长;成 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发改局局长、财政局局长、住建局局长、审计局局长、征收局局长、监察局局长、法制办主任、东泽置业公司董事长。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发改局负责申请棚改计划纳入铁东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区征收局负责按货币化安置房需求提出购买计划,制定货币化安置房的购买方案,组织货币化安置房的采购和分配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对货币化安置房购买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区审计局负责对安置房购买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五)区监察局负责对安置房购买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
(六)东泽置业公司负责根据居民实际需求承接定建任务;
(七)区住建局负责铁东区域内房地产市场存量房和在建房的统计,提供开发企业房屋交易网签价和二手房成交价的相关数据。
(八)区法制办负责对货币化安置房购买程序和购买合同的合法性提供法律保障。
第五条 领导小组以专题会议为主要领导方式,每次购买行为需经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定。审定事项如下:
(一)货币化安置房购买计划;
(二)对入围企业资格及民意调查结果审定;
(三)货币化安置房购买最高限价审定;
(四)招标结果和购买合同的审定;
(五)货币化安置房源分配方案的审定。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由区长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经区长同意并授权,可由常务副区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章 购买要求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备开发资质,建设项目在铁东区域内;
(二)建设项目依法取得“五证一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授权委托书);
(三)依法纳税,信誉良好。
第八条 货币化安置房源要求条件如下:
(一)满足居民安置意愿;
(二)无房产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三)小区基础设施完备、配套设施齐全;
(四)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验收规范要求。
第三章 购买程序
第九条 由区征收局结合棚改区域居民住房情况,提出购买货币化安置房计划,以及货币化安置房分配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通过媒体或公共交易平台向铁东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货币化安置房购买信息。
第十一条 由区征收局在棚改项目区域内发布公告,广泛征求居民的意愿,以20%以上居民同意选择候选楼盘为条件,确定入围企业。
第十二条 由区征收局、发改局、财政局领导组成谈判小组与入围企业进行竞争性谈判,确定最终购买货币化安置房的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开发企业销售的平均价,不含楼差价。
第十三条 由区财政局审批货币化安置房购买的招标方式。
第十四条 由区征收局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标工作。
第十五条 由区征收局将招标结果和货币化安置房购买合同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与中标企业签订购买合同。
第十六条 由区征收局将招标结果在棚改小区和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由区征收局在货币化安置房购买完成后,到房产部门办理封闭冻结。
第十八条 中标企业交付货币化安置房源后,由区征收局按居民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进行公开分配。
第四章 付款方式
第十九条 以国家开发银行放款批次额度支付。
第五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投标企业在申请投标资格时必须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货币化安置房购买总价款的1.8%,投标保证金在完成分配、居民入住一个月后返还。
第二十一条 自代理机构向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中标企业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与区征收局签订购买合同,逾期未签合同按中标企业自动放弃处理。由区征收局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后,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征收局负责解释。